性別議題與教學的專業倫理—從師生戀談起


(大葉性平文字第0980008號)
  

  在現實校園生活中,只要是兩情相悅,未衍生不當追求乃至於性騷擾之控述時,幾未聽聞國內大學有違專業倫理而予以處理者,其中的關鍵因素還在於一般人尚不認為師生戀當然有違專業倫理與師道尊嚴。原本這種涉及專業倫理的問題,本應由學術社群依據學術自由、各級學校根據教師專業自主權的自律機制加以解決。然而在學術社群及各級學校無法自律的普遍建立專業倫理規範時,國家在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制準則中,將師生戀納入專業倫理的內涵,無論從情、理、法層面來看,都是適當的。亦即教師如與已具有性自主決定能力的學生因兩情相悅而發生戀情,在彼此沒有(或已沒有)師生關係的情況下,我們應予以祝福;如果彼此有授課或指導等師生關係,為避免影響學生權益或衍生之性騷擾疑慮、甚或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或猥褻罪之控訴,即應秉持教師專業倫理的自律精神,主動迴避。至於單純兩情相悅的師生戀,縱無因此所衍生之性騷擾甚或性侵害控訴,但畢竟有違專業倫理,學校應如何處理,其實是應該與教師團體協商,參考國外的經驗,於聘約中予以明定之。

  根據本校教師倫理守則,第二十一條:︰教師不得對學生有性騷擾之言行舉止或不當的親密關係﹔第十七條︰教師應平等對待學生,不得因種族、性別、宗教、地區、社經地位或身心障礙等因素而予以差別化待遇。故教師應秉持教師倫理守則、避免產生性別議題的糾紛;且不因性別、外在條件而對學生有特別的偏好。

 

資料來源:吳志光(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教育部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
大葉大學教師倫理守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