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
(大葉性平文字第0970006號)
性侵害的定義
- 狹義:指法律上的定義,亦即刑法關於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 廣義:凡是涉及「性」的意涵均被視為是性侵犯行為,大自有性器官接觸的口交、體外射精、完全的性交行為等,小至沒有肢體接觸的性侵犯的行為,如說與「性」有關的語言;或用誇張的姿勢如:暗指或暴露自己或受害者私處,甚至窺視的動作,都被列入侵犯的範圍。
- 行為上的指標:
(1)異常的「性」的行為、性知識或對「性」感興趣。
(2)突然快速的退化行為,如:變得依賴或有身心發展遲緩的現象。
(3)強力抗拒接受生殖器官的檢查。
(4)對胸部及生殖器官等身體部位極力掩藏。
(5)有睡眠或飲食上的困擾,如:作惡夢、害怕上床、胃口不佳。
(6)極力拒絕表現其性特徵的發育。
(7)拒絕與某一位特定的人士接近。
(8)對他人的碰觸感到有強烈的反應或對超出界限的碰觸無反應。
(9)精神狀況差、突然無法集中注意力、學習上有障礙、課業成績突然退步。
(10)提前上學或延後放學時間、曠課、逃學、逃家。
(11)經常表現出沮喪、憂鬱,言語或行為上有自殺的企圖。
(12)與同儕關係惡劣,無法與他人產生友誼。
(13)自願去賣淫。 - 身體上的指標:
(1)抱怨生殖器官疼痛或騷癢,如:抱怨排尿或排便疼痛。
(2)生殖器官/兩腿內側/口腔/喉嚨/胸部/肛門有紅腫、瘀傷感染,或處女膜破裂。
(3)在生殖器或喉嚨等部位患有性病。
(4)懷孕。
(5)經常抱怨身體不舒服或腹部/胃部疼痛,但檢查無生理上的原因。
(6)走路或坐下時有困難。
(7)內褲或陰道有異常分泌物。
- 報案
- 筆錄(陪同筆錄)
- 驗傷採證(陪同)
- 醫療
- 返家或安置
- 後續心理輔導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福利科黃麗絹科長TEL:04-724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