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就學優待減免辦理須知

(98學年度第1學期)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提供)

一、申請資格與繳驗證件0906008.pdf

二、申請期限及申請地點全體舊生符合申請資格者(不含延長修業生)

  1. 在期限內辦理申請者:請於6月1日至6月15,至 iCare系統:校園生活→就學優待減免申請系統;或 iCare系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就學優待減免申請系統。填列申請資料,列印申請表並攜帶相關證件至活動中心 1 樓生輔組(M104)辦理申請。暑假期間收到學雜費繳費單後(應已扣除減免金額),依限逕至銀行繳費即可。
  2. 未於期限內辦理者:收到繳費單後,請勿先至銀行繳費。於註冊日前,上系統申請,列印申請表並攜帶應繳證件與繳費單,先至生輔組辦理,所能減免金額將逕自學雜費中扣除,差額請至銀行或註冊當天繳交。
  3. 本學期減免受理期限至98年9月23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三、注意事項:

  1. 自98學年度起各類減免身份同學每學期皆需重新辦理減免申請
  2. 同時具有減免、補助(含教育部與政府機關)資格者,僅能擇一辦理;如因未遵守本項規定而遭致任何損失請自行負責,依規定優待減免與弱勢助學金二者僅能擇一辦理。
  3. 申請減免同學於學期中因故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請務必至生輔組註銷補繳學雜費。
  4. 就學優待減免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暑期重)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分費。
  5. 若有證件到期或資格異動者,應自行備齊證件至生輔組重新辦理申請或註銷減免資格,若有隱瞞不實或資格異動未向生輔組更動說明申請者,將請同學追繳補齊所減免之學雜費差額。
  6. 如欲同時辦理就學優待減免及就學貸款者,僅能申貸減免後差額 (請先向生輔組洽詢確實減免金額)。各類就學優待減免額度表,請參閱 http://www.dyu.edu.tw/~ulc2701/
業務承辦人:生輔組毛小姐 04-8511888 轉 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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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應屆畢業生的重要訊息─還款或申請延償須知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提供)

一、計息方式:每學期之貸款本息,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償還或延償之規定:

  1. 繼續在國內升學者,得(向承貸銀行申請)延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2. 服義務兵役(或替代役)者,得(向承貸銀行申請)延至服完兵役後償還。
  3. 參加教育實習者,得(向承貸銀行申請)延至實習期滿後償還。
  4. 開始償還貸款之前一年工作平均每月收入未達新台幣2.5萬元者,得於應繳款日前(向承貸銀行申請)展延一年清償起始日,最多以三次為限。
  5. 畢業或因故休、退學中途離校者,自離校日起滿一年開始按月攤還本息。
  6. 出國留學、就業或定居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所有貸款本息。
  7. 在職專班學生於學業完成後,次月開始應即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8. 學生逾期未還款,由承貸銀行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開放金融機關查詢。
  9. 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符合上列(一~四項)身份時,應於事實發生時,即主動檢附延償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辦理延期償還;未主動提出辦理延償者,將比照上列第五項之還款規定,行使償還義務。

三、償還期之計算方式:

  1. 前述第一至第三項情形者,應至事實結束後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 前述第四項情形者,應至延展期滿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3. 前述第五項情形者,應至事實發生開始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
  4. 償還期限為貸款一學期以一年(分十二期)平均分攤,以此類推;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學生自付。

四、償還方式:

  1.  依銀行還款通知,按期赴貸款銀行各營業部門繳款償還。
  2.  向貸款銀行申辦活儲帳戶,辦理自動轉償手續,既便捷又不會造成利息損失。

五、申請延期償還之相關規定:

  1. 借款人因休學後一年內再復學、或轉學、或延畢等事故,致就學期間延長者,得檢附身份證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及台銀延償申請書等各乙份,向承貸銀行申請延還。
  2. 借款人畢業後,如繼續在國內升學者,得檢附身份證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及台銀延償申請書等各乙份,向承貸銀行申請延至最後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償還。
  3. 借款人於畢業後隨即服役者,得檢附兵役在營證明書、戶籍謄本及台銀延償申請書等各乙份,向承貸銀行申請延至服完兵役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償還。
  4. 借款人開始攤還貸款之前一年工作平均每月收入未達新台幣2.5萬元者,得於應繳款日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開具之前一年度收入證明或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開具之當年度戶證明及相關證明書(如畢業證書、退伍證明)向承貸銀行申請展延一年清償起始日,最多以三次為限。
  5. 款人開始攤還貸款後,如再升學或服役且貸款未有逾期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未到期本息延期。

※符合以上身份資格申請延期償還者,應檢附證明文件,親自辦理或郵寄辦理;延償申請書可上台銀網站列印(https://sloan.bot.com.tw/sloan/porSamplePre.do

※備齊資料後可用郵寄方式逕寄承貸銀行。本校承貸銀行:台灣銀行彰化分行。通訊地址:50045 彰化縣彰化市成功路130號。電話:04-7225191分機315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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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住宿相關事宜

(學務處住宿輔導組 提供)

  • 凡本校學生因參與教學相關活動或其他特殊原因須於暑假留宿者,得於規定時間內,分別至男生宿舍輔導員辦公室羽田一舍(Y107室)、女生宿舍輔導員辦公室二期宿舍(2618室)申請暑假住宿。
  • 申請日期:6月14日至6月21日,週日至週四 21:30~24:00,逾期恕不受理。
  • 住宿區域:
    (1)男生:原住五期宿舍一、二樓及雙人套房男研究生,可申請住原寢室,
      其餘分配於五期宿舍一樓、二樓之四人房。若床位不足,則視情況開放三樓住宿區。
    (2)女生:五期宿舍五樓、六樓四人房,以六樓優先安排住宿。
    (3)五期宿舍三樓、四樓,統一規劃為社團活動申請住宿之用。
    4. 收費方式:另行公告。
    5. 暑假住宿申請程序:
    (1)個人申請:填寫暑假住宿申請表及暑期住宿確認單(請自行網路下載)→ 行政主管或系主任(或老師)簽名→宿舍輔導員室分配床位→收納組繳費→至輔導員室確認床位並領回申請表第二聯→於規定時間至管理員室領取鑰匙繳二百元保證金→進住。
    (2)團體申請:填寫團體住宿申請表及暑期住宿確認單(請自行網路下載)→系主任或主辦單位簽證 → 住輔組分配床位、計費(若學校已准許免費住宿者,請附簽呈影本一份)→出納組繳費→繳回申請單及暑期住宿確認單→憑繳費收據至住輔組確定床位、領取鑰匙並繳交鑰匙保證金→進住。 6. 其他有關規定及應注意事項,依據學生宿舍管理規則辦理。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補充之,同學應予遵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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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離宿相關規定

(學務處住宿輔導組 提供)

  • 宿舍關閉時間為 6月29日中午11時,除暑假申請住宿人員,及排定留守幹部外,其餘人員至遲於 6月29日中午10點前搬離寢室。
  • 物品留置:
    (1)申請暑假住宿人員,須於指定時間內搬至分配之寢室。
    (2)未申請暑假住宿人員,無論下學期申請住宿與否,均須在規定時間內將物品搬離,不得留置任何物品;留置之物品,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且在宿舍關閉期間不得要求領取物品。
    (3)私自裝鎖致損壞傢俱者,將依規定處分與賠償;為避免妨礙暑假期間宿舍清潔、施工或開學進住等事宜,一律將鎖破壞,若有留置之物品,視為垃圾處理。
  • 搬離:搬運物品前,須至事務組開立卸貨放行條,方可放行。
  • 遙控器、除濕機繳回與領取:
    (1)搬離前,須至各宿舍管理員室繳回遙控器及除濕機,並領回原繳交之保證金。
    (2)遙控器及除濕機,由各宿舍舍長與管理員規定期末繳回與期初領取時間及相關規定;未於期限內繳回者,一律不予退還保證金。
  • 各宿舍須排定留守幹部,確實監督寢室內物品清空、財物清點、環境清理與收取鑰匙、遙控器等任務,至98年6月29日中午11點封閉宿舍後,方能離開宿舍。
  • 未申請暑假住宿,而擅自留宿者,經查明後,除須繳清住宿費用外,並依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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